15951882179

你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临床试验管理迎来重大利好

2022-11-08 0次浏览 健云科技

  现在6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开启了医疗器械科学监管和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局面。作为新《条例》“创新”和“发展”的着眼点之一,临床试验管理迎来诸多调整,政策红利大幅释放,必将为医疗器械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那么,临床试验管理迎来重大利好。

QQ截图20221108160353

  临床试验管理迎来重大利好

  本文从新《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修订内容、现实意义展开,结合近年来北京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新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对新《条例》作“小切口”解读。

  从服务发展大局出发,重新梳理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的关系,让企业实实在在地减负增效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首次提出“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明晰表述“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路径,准确界定“应当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重新梳理了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的关系。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价、分析,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持续进行的活动。首先,这种表述更加科学、合理。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产品的安全、有效,很多医疗器械产品是可以在文献和资料中得到充分的临床数据,这些产品如果硬性地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无疑会让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导致“过度的临床试验”。其次,使得临床评价多样化。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择适当的形式开展临床评价,不再拘泥于临床试验一种形式,也可以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所以,这并不是简单的词语替换,而是根本上的变革。申办者合理使用临床评价,将大大缩减产品上市时间、节省临床试验费用。同时,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必须进行的、复杂的临床试验中。

  从治病救人基点出发,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让医疗器械产品更好惠及于民

  新《条例》主要从3个方面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一是从工作机制上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新《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这为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提高临床试验的能力和水平注入了驱动力,有利于提高临床试验质量,为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提供高质量的数据。

  二是从审批时限上加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高风险临床试验审批实行“默示许可”。一方面,规定了临床试验审批最长时限,企业更好控制研发周期,更有利于企业与临床试验机构对接临床试验安排,加快了产品上市的步伐。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评、管理的信心。

  三是从实际运用上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新《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2020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其中提到允许将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提供给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这也被称作中国版的“同情使用”。本次新《条例》将拓展性临床予以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医疗器械治病救人的理念。当然,新《条例》对于拓展性临床也给出了一系列限制条件,“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等。这一系列定语,体现了拓展性临床试验是在对患者权益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开展的,是对受试者的充分负责,体现出我国医疗器械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临床试验管理变革推动创新药物研发

  临床研究管理责任及风险分担机制 审评机构批准临床试验申请不意味着需要对企业研发项目后续问题负责。但由于历史原因,审评机构往往承担了很多本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责任。如由于责任范围设定过宽,导致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既要辅导申办者设计临床试验,又要尽全力发现临床试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这必然会导致审评机构对研发资料的过度要求,甚至要求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均需通过召开外部专家审评会才能决定批准与否,最终影响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时限。

  临床试验申请管理方式对创新药研发支持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药品研发以仿制已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药物为主。仿制药研发是基于对已知安全有效药物的认知来研制等效性药物。通常,生物等效性试验或桥接临床试验就可达到支持药品上市申请的目的。因此,我国临床试验申请管理方式也主要反映了仿制药的研发规律和要求。随着我国加速融入全球创新药物开发体系,旧有的临床试验管理方式与创新药物研发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长时间的审评及过度的资料要求限制了我国参与全球关键性临床研究的可能性,尤其在生物制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方面,同时也无法满足国内制药企业转型创新药研发的迫切需求。

  进口药的临床试验申请管理方式 我国药品管理按照生产者所在地,将药品分为国产药和进口药,其临床试验申请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比如,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疫苗必须在境外上市后,才能到国内申请临床研究等。


上一篇:临床试验中的药品管理问题

下一篇:没有了

15951882179

(09:00-22:00)

扫码联系我们,获取更多内容

Copyright © 2018- 2022南京健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 苏ICP备18051685号-1